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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可隨同被看護者至他人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進行照顧嗎?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通報與否需視情況而定:
1.免經勞動部許可:隨同被看護者至雇主或他人住(居)所、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
2.需經勞動部許可: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看護者,每次調派期間以6個月為限,期滿後可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