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幫傭

家庭外籍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上路 勞動部與衛福部六大配套協助重症家庭優先-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指出,目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19.7萬;另根據統計,目前80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53萬人,而70到79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12萬人,推估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10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有重症家庭反映,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勞動部說明,為了降低修法對19.7萬重症家庭造成的衝擊,在過去數個月內已密集地與衛福部進行三次雙次長層級會議的跨部會協商、三次召開醫學專家諮詢會議,同時也邀集醫學會、老人、身障、失智與移工團體集思廣益,並考量重症失能者因先天弱勢或後天失能、有急迫照護需求,應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的制度,所以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六大配套措施,降低新法對重症家庭的影響,但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六大配套措施如下:

一、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1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另年滿80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7日。

二、擴大重症多元免評資格: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不用再重複評巴氏量表,經多次諮詢醫學團體與長照專家,再次擴大多元免評新增3對象,包括: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及過去1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未來僅需檢附1年內有效證明即可申請,落實簡政便民。

三、重症家庭國內承接最優先: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同時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20小時即可順利轉任。另外重症家庭也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協調來源國增加量能確保品質:勞動部已努力與4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輕重分流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5日)。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五、補足第一線執行人力:因應新法上路可能增加10萬人的申請量,在處理申請案件第一線行政人力總共增加188人,以落實「重症分流優先處理」,不讓重症申請案產生延宕。

六、擴編預算支持看護家庭:勞動部擴編11.8億的預算,協助重症家庭渡過照顧空窗期提供擴大喘息與短期照顧服務,及製作「外籍家庭看護雇主權益手冊」提供聘僱注意事項及支援服務,並擴大LINE@移點通服務,提供家庭雇主個人化功能,即時推播聘僱移工的重要資訊。

 

勞動部強調,所有申請案只要符合資格都會審理,只是重症案件因為有照顧需求急迫性,所以優先審查,一般資格案件則視案件量依序處理;不過即便推動這六大配套措施,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勞動部與衛福部會竭盡行政部門所能,協助重症家庭照顧權益。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1.平衡機能障礙經評鑑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2.智能障礙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3.植物人[能申請兩名家庭看護工]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4.失智症 經評鑑為輕度等級以上
5.自閉症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6.染色體異常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7.先天代謝異常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8.其他先天缺陷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9.慢性精神病患者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0.肢體障礙者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1.罕見疾病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經評鑑為中度等級以上

二、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年齡未滿80歲,認定有全日照照護需求者;年滿80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備註事項:

  • 已依本標準第10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1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
  • 但同1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1者,得增加1人: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相關費用:

項目 費用 備註
 基本薪資 NT$20000/每月  配合基本工資
 加班費 NT$667/一天 星期日若無休假需給付1天加班費
 就業安定費 NT$2000/每月 NT$67/每日 勞保局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健保費 雇主負擔健保$1384元
移工負擔健保$443元

依投保薪資28,590元計算,移工自付443元/月(自114年1月1日起)

職業災害保險費 NT$54元/月 勞保局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意外險保費 視時價 保額視保單內容
 回程機票 視時價 外勞工作期滿雇主需支付機票費用
 特別休假日 NT$667*7天=4669元 每滿一年給予7天特休假,若無休假換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