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幫傭

家庭外籍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1.平衡機能障礙經評鑑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2.智能障礙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3.植物人[能申請兩名家庭看護工]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4.失智症 經評鑑為輕度等級以上
5.自閉症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6.染色體異常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7.先天代謝異常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8.其他先天缺陷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9.慢性精神病患者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0.肢體障礙者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1.罕見疾病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經評鑑為重度等級以上
1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經評鑑為中度等級以上

二、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年齡未滿80歲,認定有全日照照護需求者;年滿80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3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等親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備註事項:

  • 已依本標準第10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1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
  • 但同1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1者,得增加1人: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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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用:

項目 費用 備註
 基本薪資 NT$20000/每月  配合基本工資
 加班費 NT$667/一天 星期日若無休假需給付1天加班費
 就業安定費 NT$2000/每月 NT$67/每日 勞保局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健保費 雇主負擔健保$1384元
移工負擔健保$443元

依投保薪資28,590元計算,移工自付443元/月(自114年1月1日起)

職業災害保險費 NT$54元/月 勞保局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意外險保費 視時價 保額視保單內容
 回程機票 視時價 外勞工作期滿雇主需支付機票費用
 特別休假日 NT$667*7天=4669元 每滿一年給予7天特休假,若無休假換算費用